从养老市场现状浅谈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第七期)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摘要:个人养老市场一直是保险公司非常关注的客户市场,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整体规模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本文从国内养老市场发展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发达国家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力图对国内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及需要关注的风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养老市场 现状 国外税优政策 国内税优政策 建议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表明,中国已经正式步入老龄社会,即65岁以上人口总数突破1.18亿,占总人口比重高达8.87%。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首个65岁以上人口数量突破1亿的国家。面对中国老龄化日渐严峻的形势,如何通过国家和个人做好各项应对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覆盖面低、保障程度有限,且由于旧体制下未实行基金积累导致统筹养老金收支严重赤字。与此同时,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和第三层次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尚处于缓慢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合计在总体养老资产中的占比不超过15%,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发展程度依然较低。究其原因,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近一阶段,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优政策支持的导向已日趋明确。2013年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年金税优政策,不过对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尚未出台具体方案。因此,本文力图从国内养老市场现状出发,结合国外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对国内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及需要关注的风险提出一些建议。

  一、 中国养老市场现状介绍

  (一)中国养老需求大

  中国老年人口庞大,根据联合国的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7%以上或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0%以上”即表明进入了“老年型社会”。从2000年开始,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经达到7%,2012年这一比例攀升至9.4%。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人口发展预测,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口总数将达到3.35亿,意味着每4个人中就有1个老人。整体而言,在21世纪,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水平。因此,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中国的养老需求将逐年快速增加,所面临的养老压力将日趋严峻。

  图1  我国各年总人口及65岁以上人口占比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二)中国养老供给不足

  目前,中国的养老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从实际发展情况看,一方面虽然中国养老金支付逐年提升,但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的进程相比,目前养老金的支出总量仍显不足,不能满足大众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中国养老金结构明显失衡,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迟滞,意味着政府承担了养老的主要责任,来自企业和个人的养老基金只占很小一部分。

  1.中国养老金总量支付不足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我国整体的养老金支出占比超过85%,因此我们仅通过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分析养老金的供给情况。

  近20年来,伴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增加,我国基本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占GDP的比重总体逐年上升,但从合理的养老金支出需求来看,依然存在很大的支付缺口,因此整体的养老金支出不能很好地满足大众养老需求。

  我们借鉴穆怀中的算法,基于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归纳出养老金支出的模型,用以测算养老金支出的合理水平。计算公式为:

  Y=(W/G)*D*C

  Y表示养老金支出在GDP中的合理占比水平,W表示工资收入总额,G表示国内生产总值,D表示老年人口占比,C表示老年人领取的养老金与在职劳动者税前收入的比重。

  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W/G),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Y0=ALaK1-a,0<a<1),已被经济学家证明可以作为衡量劳动要素分配是否合理的标准。现实该值一般确定为75%;养老金支付率(C)主要考虑老年人所得养老金将和在职劳动者工资收入有所差异,因此在职劳动者在去除各项税赋以后的净收入为全部收入的70%左右,同时世界银行认为把养老保险占在职净收入的比率定位为60%为宜,因此养老金支付率应为42%较为适宜。

  根据以上公式,我们既可以计算不同的老年人口占比的情况下,养老金合理的支出水平,也可以简单估算不同情况下养老金的缺口情况,具体数据见表1。从数据可以发现,以合理的养老金支出水平作为标准,我国还存在较大的支付缺口,因此可以判定我国养老金总量支付不足。

  表1 我国基本养老金实际支出水平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

  2.中国养老金结构不均衡

  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并不平衡,中国人退休后的养老金近85%来源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来自企业年金的部分仅占极少部分,来自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更加微乎其微。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基本养老金资产与商业养老金资产(含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的比例为6:1,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1:10,中国与美国相比呈现倒挂格局。即便与同为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相比,中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占比也远低于其他三个国家。(具体见图2、图3和表3)

  研究表明,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每10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养老金对退休前工资的替代率过高已经成为财政的沉重包袱。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已达45%左右,高于英国37%和美国42%的水平。过高的替代率使得企业和个人高度依赖政府保障,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也挤压了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

  在老龄化的背景下,基本养老金占比过高容易引发政府未来的财务持续性风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不发达,则会更进一步放大财政的压力。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提高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替代率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相关资料研究表明,2007年希腊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达95.7%,企业年金参与率仅有0.2%,而与希腊人口差不多的荷兰,企业年金的参与率高达69.3%,最终结果是两国民众享受的实际退休水平大致相同,而荷兰的政府公共养老金支出则远低于希腊。

  表2  2012年中国养老保险资产规模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产业信息网整理,商业养老金数据为估算数据

  图2 2011年末金砖四国企业年金占GDP的比例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图3 1974-2010年美国各养老计划资产规模及占比

  

  数据来源: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3-2018年中国养老保险市场深度评估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三)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规模不足原因分析

  1.个人养老产品本身的投资吸引力不足

  研究表明,由于长寿风险及逆选择因素存在,使得高收入的富裕群体、低死亡率人群更愿意购买年金产品。保险公司为防范利差风险,在传统养老产品定价时,通常会使用相对保守的定价利率,但也导致投保人领取的年金相对较低,产品吸引力不足。我们认为这是目前国内个人养老保险不能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使投资收益更为直接的体现为客户收益,提高产品吸引力,国外已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发展新型的变额年金及指数年金产品。前者将给付金额与实际的投资收益挂钩,不保证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以及保单所有人固定的本金,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后者为投资结果与股票指数挂钩,同时通过投资期权获得保底保障。

  不过,新型的年金产品需要面临的问题是由于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因此在投资状况不佳的时候,导致客户账户资金积累不利,尤其就较高投保年龄的老年投保群体而言,随着退休年龄的接近,对于收益波动相当敏感,对年金价值的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迫切。而且由于养老保险产品费率一般较高,高年龄段投保人的费率更高,但投保人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如何解决投保需求旺盛和投保能力匹配错位的问题,对于未富先老的老年群体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如何建立稳健的养老产品资产配置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发达国家提供的解决方式是针对养老金制定特殊金融政策,比如匹配供养老保险资金进行配置的30年期普通国债、特别国债等。

  2.个人养老产品缺乏税收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说是吸引消费者主动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养老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免税、延期征税方式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具有显著的撬动效应。

  台湾地区2005年允许个人养老金保险支出税前列支,养老金业务强劲崛起,2006到2010年养老金保费收入的复合增长率达到52.63%,保费收入占民生保险保费收入比例从7.8%上升到35.2%,税收对养老金业务的推动力可见一斑。

  当前我国只对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税收优惠,个人养老产品尚缺乏税收支持,对于无企业年金的个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此,下一步政策如果能够出台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促使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获得长足发展。

  二、国外个人养老产品税优经验分析

  国外各国政府在对个人养老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个人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当养老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3)从养老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三个环节上的免税(Exempt)和征税(Tax)分别用字母E(免税)和字母T(征税)表示,为此,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模式组合:第一类是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二类是非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三类是特殊优惠模式政策组合(见表6)。在各国的实践中,主流做法是实施第一类的延税型政策组合,实施第二类的较少,实施第三类的极少。

  表3  个人养老金征税模式及组合

  (一)三种征税类型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不同政策组合类型中,延税与非延税之分主要是指第一个环节是否给予免税,而特殊模式是两种极端模式,要么所有环节都免税,要么所有环节都征税,前者需要政府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后者则需承担保险产品难以推广的风险并保证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现实中选择两个极端类型的国家少而又少,所以我们重点比较分析延税型和非延税型模式。

  从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延税模式超过了非延税模式。因为在个人养老金政策中,对第一个环节即开始参与养老金计划时,是否可以得到所得税的减免(相对第三个环节的再征是暂时的)直接关系到个人养老金计划中诱导机制的形成。有了第一个环节的减免,就容易形成积极诱导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机制,带来个人养老金的迅速发展。当然,如果第一个环节和第二个环节都能给予减免,效果会更好。非延税模式则恰恰相反,由于它给个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对激励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作用不大,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意图很难得到投保人的配合。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延税模式超过了非延税模式,因为延期征税只是改变政府税收的现金流,并没有对政府的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延税型由于在一个环节或两个环节都给予免税,毫无疑问将使政府减少一部分即期税收收入,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非延税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但同时该类型也使政府放弃了在未来(职工退休后)的征税机会,随着人口老化以及养老金计划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入则会因税基的缩小而不断下降,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

  从对投保人的激励效果来看,延税模式是典型的消费税,而非延税模式则属预付消费税。延税模式可以使个人以较快的速度接受该类产品并以较轻松的心态投保,非延税模式对养老金计划的参与方的心理影响则是巨大的,前期征税往往使个人难以接受,削弱了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三种延税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大多数国家的实践都选择了延税模式。延税模式又有三种不同的组合,即EET,ETT和ETE,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也各不相同。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的视角来看,EET组合高于ETT和ETE。EET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劳动所得的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比ETT/ETE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因而所使用的税率也不同。雇员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的大部分时间的收入要少,从而导致他们在养老金领取阶段适用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EET低于ETE和ETT。EET组合使政府在职工退休后还享有征税权,随着人口老化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成熟,养老金规模的扩大,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会因为税基的缩小而下降,而是会保持良好的财政状况。ETT虽然也在第三环节征税,但在第二环节开始征收则由于征管成本很高而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

  从政府的管理来看,实施EET的成本较低。一般说来,第一个环节和第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设计和管理,因为这只是政府的政策决策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第二个环节对养老金投资收益实施征税,一方面难以掌握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存在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变得难以估测。

  上述比较说明,EET组合是延税模式的最佳选择,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三)主要国家的个人养老产品税优政策

  1.美国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简称IRA)是由政府提供税收支持、个人自愿参与的退休储蓄计划。作为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IRA成为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IRA的主要优势在于享有税收延递或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IRA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喜好,自主、灵活地配置资产;投资收益免税,退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1)IRA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随着美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持续较低,公共养老金计划已越来越难以为日益庞大的老年退休人口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于是包括IRA在内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应运而生。IRA最初是按照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简称ERISA)建立,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针对个体经营者和不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雇员,后来扩展到已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雇员;二是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允许将其职业年金计划的资金转入IRA。

  在私人养老金计划中,职业年金计划是公共养老金计划的重要补充,但是必须由雇主发起建立,自谋职业者或者企业未提供职业年金计划的就业者无法参与。与职业年金计划相比,IRA计划面向所有纳税者,特别适用于中等收入及个体经营者,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政府税收政策的推动和IRA的灵活性、转移便捷等优势,IRA一经推出就受到美国工薪阶层的欢迎,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美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IRA成为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规模已超过以401K为代表的DC计划。(注: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该条款适用于私人公司,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按照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图4  美国养老金资产分布

  

  数据来源:ICI,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2)IRA的主要类型及比较

  经过几十年发展,IRA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类型,其中覆盖面最广的是传统IRA(traditional IRA)和罗斯IRA(Roth IRA)。据ICI统计,2012年美国40.4%的家庭至少持有一种IRA,其中约有32.5%的家庭持有传统IRA,其次约有16.8%的家庭持有罗斯IRA。

  传统IRA最早根据1974年ERISA法案建立,是个人退休收入的重要来源。传统IRA采取税收递延方式,个人可以将税前一定额度的收入注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所带来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延期纳税。只有当个人达到法律规定年龄时,才可以从账户领取资金并按当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EET模式)。

  罗斯IRA根据1998年1月1日实行的纳税人缓税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建立,采取个人税后收入注入账户的缴费方式。通常,银行储蓄利息、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罗斯IRA的账户资金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都免税(即TEE模式)。

  2.德国

  德国个人养老金计划主要包括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吕库普养老金计划。

  (1)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由原来的德国劳动部长Walter Riester设计,并以其名字命名。里斯特养老金计划是一项可以享受国家资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是德国2001年养老保险改革的突出成果。该计划主要为普通的大众阶层,尤其是多子女家庭设立。目前该计划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不同的家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享有政府的直接财政补贴;二是将参加该养老计划的个人支出部分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在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EET模式)。

  该计划中最具特色的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财政补贴,该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具体如下表:

  如果投保人希望获得政府补贴,个人每年必须向该养老计划最低缴纳60欧元。个人缴纳金额和政府补贴金额合计作为每年缴纳的养老金,其中个人缴纳的金额将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投保人要获得政府的最高补贴,每年必须向该计划至少缴纳年收入的4%,政府规定每年存储的最高额为2100欧元(包括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的补贴)。在投保人需要领取养老金时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为里斯特养老计划激励有力、受众面广,因此截止到2012年,“里斯特合同”的总签约数量已经将近1600万件,极大促进了德国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

  (2) 吕库普养老金计划

  该计划由著名经济学家Bernd Rürup提出。它是为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高收入者设立的计划。该计划的缴费得不到任何政府的补贴,但整体计划更加灵活(包括无最低缴存额,缴存额与收入无关等设计),缴费的大部分额度可以作为特殊费用在税前扣除。在领取保险金时将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EET模式)。

  该计划中最高的可税前扣除的投资为每人每年20000欧元,结婚人士为40000欧元,额度可以在夫妻之间自由分配。该计划保证支付终身养老金。计划中的资金通常不能在去世后被继承。

  (3) 两种个人养老金计划对比

  里斯特计划和吕库普计划在设计之初所针对的人群不同,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这两个个人养老金计划推出之后,使得德国个人养老险市场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以下是两个养老金计划的对比见下表:

  3.日本

  日本地处亚洲,人口老化状况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日本税收政策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都是极为鼓励的。为了鼓励居民投保,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专门制定了人寿保险费扣除制度。人寿保险费扣除由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两种扣除构成,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寿保险费支出,国家税免税最高额为5万日元,地方税免税额最高为 3.5万日元。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同时还规定一个家庭参加两全保险,领取死亡保险金,每人可以扣除500万日元不征税;领取满期保险金、解约退保金可扣除50万日元不纳税;领取全残保险金、住院给付金和手术诊治金可以不纳税。日本对人寿保险税收上的支持政策,为个人人寿保险在日本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建议

  (一)税优政策选择路径建议

  我国当前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属于非延税型,根据现有的所得税法,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养老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不难看出,将当前的非延税型改革为延税型是我国发展个人养老保险的必然选择,但延税模式的选择还需具体分析,可供选择的路径有以下三种。:

  其一,最优模式EET。EET模式给予投保人税收优惠最为丰厚,可获得的潜在收益也可能最高,而且在退休阶段若投保人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还可获得免税,这样相当于EEE模式。但是EET和现行的税收规定存在冲突,需要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养老金税制体系和税收法规。

  其二,次优选择为先抵扣后低税率,该方法可能是当前更为现实的选择。它是在个人缴纳所得税时,对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给予比例或定额的抵扣,但该方法只是在缴费阶段降低而非完全免除个人的税收负担,为了提高投保的积极性,还可补充规定在领取养老金时适用低税率。至于是比例抵扣还是定额抵扣还需权衡。较之比例抵扣,限额抵扣似乎更为合适,这不仅与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扣除保持一致,也可以避免公平的缺失。至于具体的抵扣限额,既可如个人所得税一样规定全国统一的数额,也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由各地根据个人收入水平、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等来决定,但政府规定一个抵扣上限。

  其三,保守选择是缴费时候暂不缴纳所得税,但是政府将确定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补缴。相较上述两种选择,该路径的税收优惠程度最小,个人延迟纳税所获得的实际上是应纳税款的时间价值。但该办法的激励效果依然存在,比如对于一个边际税率为20%的个人,当预期投资收益率为5%左右,因延期纳税获得的额外收益率可能为每年1%,如果投资得当,超额收益率会更高。这样的超额收益率对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问题在于该种路径的税收优惠信息并不明确,即使是名义上的应纳税额,也可能令人产生抵触情绪;另外对于投资收益的预期也并非所有人都存有乐观心理,那么它对个人养老保险市场的推动作用也就受到限制。

  (二)税优政策实施管理建议

  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高收入和低收入者养老福利水平差距过大,在制定税优政策及落实政策时,需设定相关的约束条件及实行细致的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税优政策的制定应采取普惠与限额结合的原则,避免“逆向调节”,以促使税收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个人养老税优政策实施后,很可能为中高收入群体提供了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为了避免政策出台造成社会更大的贫富悬殊,建议可参照美国401K计划中有关限额的规定,对投保人每月的“投资额”进行比例限定和总额封顶,与通胀挂钩,逐步上调税收优惠上限。

  2.税优政策对于年纪较大的投保人,应采取倾斜性的支持政策。对于投保时超过50岁的“中人”而言,由于个人养老金账户建立的时间相对滞后,退休时会遇到积累不足、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等问题,因此受惠程度很低。为此可借鉴美国401K计划,针对此部分群体提高税前列支的保费额度,更好地激发此部分群体参保的积极性。

  3.税优政策要充分考虑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的处理应对方法。享受税优的个人养老保险,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是退保,以防范逃脱纳税的行为。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规定提前取款和恶意退保的惩罚性措施,但在投保人为自己或是家庭成员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学费、房贷等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查应允许提前支取账户金额,以便更好地提升居民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青睐。

  4.税优政策的制定通常会适当考虑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对促进消费给予一定的导向。国外的个人税优养老产品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在70岁后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将对应取款项征收高额税收,以刺激社会的消费。

  5.为了避免投保人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应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和出单平台,实现数据和出单系统的对接和税务信息的共享,确保投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同时,基于账户携带与转化的便捷性,,更需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与出单平台,实现账户资金在不同保险公司的转换,将有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6.保单设计应采取标准化形式,可以使产品利润得到有效保障。标准化的保单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的相对一致性,避免了在产品上做文章。而万能险和分红险的形式,可使保险公司将开展此项业务的长期竞争力放在带给客户长期回报方面。同时,提议收费设置上下限,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

  一个国家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采用何种税优政策与本国的社会文化、经济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法律法规体系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应立足于我国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环境、现状以及政府承受力,构建适合我国特点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敏、张成《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支出的量化分析》.《社会保障研究》2010年第1期.

  2. 邱峰《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效应分析及相关问题探讨》.《西部财会》2013年01期。

  3. 于秀伟《德国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评述》.《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3期.

  4. 李东平《美国第三支柱养老金 个人退休账户(IRA)计划管理运作及借鉴》.《资本市场研究网》2014年3月.

  5. 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1期.

关闭